第一章:總則
第一條:焊工考試的申請、施考、評判、發(fā)證、建檔、管理都應符合《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工考試與管理規(guī)則》要求。
第二條:焊工參加考試應寫出書面申請,由考試委員會審查焊工資格合格后,方能參加考試。
第三條:焊工參加考試,應按考試委員會制定的考試計劃遂項進行,并嚴格遵守考試紀律。
第四條:考試委員會只進行與本委員會資質(zhì)規(guī)定相符的項目施考,不允許超范圍組織焊工考試。
第五條:焊工考試內(nèi)容包括基本知識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兩部分。
第二章:基本知識考試
第六條:焊工申報考試時,屬下列情況之一的,必須進行相應的基本知識考試。
1、 首次申請考試。
2、 改變焊接方法。
3、 改變母材種類(如:鋼、鋁、鈦等)
4、 基本知識考試合格有效期內(nèi),未進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試的。
第七條:焊工的基本知識考試,應符合焊工所從事的焊接工作范圍內(nèi)容,并嚴格按《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工考試與管理規(guī)則》第三章要求的內(nèi)容出題。
第八條:焊工考試過程中,考工應嚴格按考場要求進行答題考試。如發(fā)現(xiàn)作弊現(xiàn)象,考試委員會有權(quán)取消當年的考試資格。
第九條:焊工基本知識考試滿分為100分,80分以上定為合格。
第十條:焊工基本知識考試情況應記入《焊工考試基本情況表》。
第三章:焊工操作技能考試
第十一條:焊工考試(除《規(guī)則》允許的情況除外)必須基本知識考試通過后方可進行焊工操作技能考試。
第十二條:焊工操作技能考試分為手工焊焊工和焊機操作工兩種。
第十三條:焊工操作技能考試前,應嚴格核對焊接方法,試件材料、焊接材料及試件形式,防止錯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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